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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本公司章程第廿八條之一 : 

本公司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當期盈餘時,除彌補虧損外,應先提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,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,不在此限。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,並得視公司營業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,如尚有餘額,並同累積未分配盈餘,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,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。

 本公司盈餘之分派除依本公司前項規定辦理外,當年度分派之股東股利中以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五十,其餘以股票股利方式發放之;惟公司取得足夠資金支應該年度資金需求時,上述發放現金比例得酌予提高至百分之一百。前項所列,公司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情況並考量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劃,決定最適當之股利政策及發放方式。

歷年股利分派情形,請連結「股利紀錄」。

如果您有股務上的問題,請聯繫本公司股務聯辦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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